(2015)梁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笃法与山东博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李金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笃法,山东博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李金龙,刘波,陈会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笃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衣云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博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曙光,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龙。被告:刘波。被告:陈会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笃法诉被告山东博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李金龙、刘波、陈会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笃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笃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8元,由原告王笃法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齐崇刚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