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清职务侵占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3刑申4号张先莲:你因张清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0070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张清侵占的钱款系其依据四方合作协议约定取得的合作报酬,实为个人合伙经济纠纷,本案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两审裁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与张清及其辩护人在原审时所持理由基本一致,本院认可原判对此的认定。原判依据并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了张清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张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