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兴平申请执行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平,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盐边县亿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10号申请人何兴平,男性,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极乐村。被执行人:盐边县亿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盐边县国胜乡龙头桥村扎古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朝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