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崔国香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孟仲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崔国香,孟仲元,康占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组织机构代码:57283134-4。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杰,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国香,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宣化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仲元,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宣化县洋河南镇三台子村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审被告康占贵,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宣化县洋河南镇三台子村村民,现住。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国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及被上诉人崔国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25日,原审原告崔国香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孟仲元、康占贵、芦海军、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286640.31元。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9时,康占贵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捷达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口市宣化区鼓楼前街与步行街北侧路口时,遇崔国香骑自行车由南向东行驶,康占贵因观察不周,轿车右侧与自行车左侧相挂,造成崔国香受伤。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宣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占贵负事故全部责任,崔国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崔国香被送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经该医院诊断为:1、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左肾积水;3、尿不尽原因待查。2014年7月1日崔国香出院,共计住院109天,花费医疗费24629.23元。后崔国香分别到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空军总医院等医院治疗,崔国香共花费医疗费16686.14元。发生事故后,崔国香花费医疗费共计41315.37元(其中包括康占贵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1000元)。崔国香父亲崔万美(1941年3月4日出生)、母亲宋美枝(1943年5月16日出生),二人育有四个子女。祁文有与崔国香育有一女祁涵(2006年3月31日出生),崔国香与祁涵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牌号为冀G×××××的捷达牌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孟仲元,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为康占贵。孟仲元与康占贵系朋友关系,发生事故时,事故车辆系康占贵向孟仲元借用。该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4141元,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24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崔国香申请,依法委托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2015年2月25日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医学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被委托人崔国香病情特殊,该中心无法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故不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崔国香的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8月10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法大【2015】医鉴字第5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鉴定人崔国香腰椎骨折的伤残等级属于Ⅷ级;其排尿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Ⅷ级。2、被鉴定人崔国香伤后护理期、营养期均考虑以180日~240日为宜,护理人数1人;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限使用。崔国香支付鉴定费4400元。原审法院认为:崔国香在2014年3月1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康占贵作为肇事车司机应对崔国香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孟仲元作为该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和肇事车辆的出借人,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崔国香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冀G×××××号的捷达牌小型客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对于崔国香的损失应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崔国香因本次事故花费的医疗费41315.37元(其中包括康占贵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1000元)、护理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70元、营养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92919.98元(其中包括崔万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082.76元、宋美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443.68元、祁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4062.94元,共计3358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900元、鉴定费4400元、复印费22元;其主张的交通费5244.50元,证据不足,但住院、出院途中确需相应的交通费,酌情支持其交通费3000元;其主张的住宿费8616元过高且证据不足,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本院酌情支持其住宿费4000元,崔国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0027.35元。因康占贵为崔国香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垫付了医疗费11000元,故上述损失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崔国香279027.35元,返还康占贵110**元。遂判决,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崔国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9027.35元;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康占贵110**元;三、驳回崔国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文书存有问题,不能依此认定被上诉人残疾等级。原审中被上诉人举出的司法鉴定文书,其鉴定结果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不符合民事诉讼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在当事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真实,公证的鉴定,而崔国香在鉴定过程中并未通知保险公司,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该鉴定结论存在一定风险,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实际伤残等级。故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按原伤残鉴定等级计算。二、原审法院判决崔国香营养费、护理费判决不合理。1、××例,崔国香住院109天,营养费,伙食费应按照住院期间计算,计算方式应为l09天*30元/天=3270元。2、崔国香出院后,存在尿不尽情况,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用天数较长,应按照住院期间109天进行计算,按地方护理基数100元/天计算,应为10900元。三、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44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4000元、复印费22元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与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费用明显是违背合同约定的,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文书结论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实质上的否定意见,上述形式问题不足以成为否定鉴定意见真实性的有效证据,且根据原审庭审笔录记载,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也并未依照程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所以,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崔国香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文书有效性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据此核定的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武建君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