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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字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许来秀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惠客多超市劳动争议2016民初12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来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惠客多超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字1235号原告:许来秀,住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林场大工区。委托代理人:段少田。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惠客多超市,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景路45号南沙中心市场内二层。经营者:吕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来秀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惠客多超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来秀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惠客多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来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来秀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