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张生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张生位,刘可庆,马梦洋,舒于东,舒之扬,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法定代表人:钱达军。被执行人: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生位。被执行人:张生位。被执行人:刘可庆。被执行人:马梦洋。被执行人:舒于东。被执行人:舒之扬。被执行人: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舒于东。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梦洋。被执行人: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法定代表人:张生初。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张生位、刘可庆、马梦洋、舒于东、舒之扬、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拍卖,因抵押债权未能实现故本债权无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我院另案处置中(均抵押于银行),被执行人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设有抵押,且上虞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财产暂缓处置。此外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6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6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