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福锦与孙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锦,孙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36号原告张福锦,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董铁军,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龙,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浦见雅居201室。负责人严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铁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锦与被告孙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锦暂不符合司法鉴定条件,原告张福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福锦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