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汪年才与徐爱嫔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年才,徐爱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320号原告:汪年才,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爱嫔,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年才与被告徐爱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年才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徐爱嫔无法联系,汪年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年才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年才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