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商终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曾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曾祥华,杜锦锈,喻斌,绍兴县翎淮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杜锦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27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郭修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伟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华,男,1982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锦锈,系被上诉人曾祥华之妻,身份情况同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锦锈,女,1985年2月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斌,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桂明,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绍兴县翎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幢****室。法定代表人:杜锦锈。原审被告: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张友。原审被告: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幢****室。法定代表人:杜张友。原审被告:杜锦彩,女,1989年8月30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审被告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杜锦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锦锈,身份情况同上。上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曾祥华、杜锦锈、喻斌及原审被告绍兴县翎淮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杜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710元,减半收取35355元,由上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就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超出部分,上诉人浙江泰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希 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