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从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刘从缘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47号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从缘,男,汉族,1995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从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