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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仕照明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仕照明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4165号原告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2268号85。法定代表人郑丽萍。委托代理人薛捷、吕培培,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仕照明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九龙路73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孙吉民。委托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仕照明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上海步群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爱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