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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刘玉红诉刘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红,刘爽,陈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327号原告刘玉红,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自来水住宅四单元二楼中门。被告刘爽,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陈颖,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铁路住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红与被告刘爽、陈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