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刘玉红诉刘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红,刘爽,陈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327号原告刘玉红,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自来水住宅四单元二楼中门。被告刘爽,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陈颖,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铁路住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红与被告刘爽、陈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