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639号原告:康某某,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鹏飞,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冬),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