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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慧与被申请人郭柯蜜、罗新蒲、郭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郭柯蜜,罗新蒲,郭少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16号申请人王慧,女,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郭柯蜜,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罗新蒲,女,汉族,1952年6月16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郭少其,男,汉族,1952年1月22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慧与被申请人郭柯蜜、罗新蒲、郭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莉君以其所有的位于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6号金三角大楼二楼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柯蜜、罗新蒲、郭少其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莉君所有的位于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6号金三角大楼二楼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