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项有南故意杀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18号罪犯项有南,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9日作出(1999)南地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有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贞强等四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已支付)。被告人项有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项有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贞强等4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罪犯项有南曾于2007年1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1年1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项有南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项有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项有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8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项有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有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贞强等四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