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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115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