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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陈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198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法定代表人姜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跃进,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於辰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