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石思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石思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刑初第11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某。被告人石思腾,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被告人石思腾曾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1月1日,被告人石思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诉被告人石思腾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人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殷凌云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