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朱思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芝,崔登霖,朱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998号原告:张玉芝。被告:崔登霖。被告朱思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芝诉被告崔登霖、朱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玉芝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吉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