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朱思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芝,崔登霖,朱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998号原告:张玉芝。被告:崔登霖。被告朱思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芝诉被告崔登霖、朱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玉芝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吉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