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殷瑞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769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法定代表人殷元增,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杰,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瑞国,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2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殷瑞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