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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527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527民初48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法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