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耀新、一审被告黎木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耀新,黎木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辖终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文安中心****室。法定代表人:许罗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耀新,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一审被告:黎木荣,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耀新、一审被告黎木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7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是一般性规定,而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应当是特殊规定,只有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双方当事人不便时,才考虑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审考虑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朱耀新起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经光山县金凯帝城市广场开发商王光胜安排签订《强电安装协议》,工程地点位于光山县金凯帝城市广场,由原告支付工程款,因被告占用原告电缆电柜用于其他工程、拿走原告剩余材料及原告多支付工程款等造成原告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4016.5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当事人履行《强电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本案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光山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