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执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罗铮,行长。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爱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执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执32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执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平、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用才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章 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