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仇玉莲与高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玉莲,高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仇玉莲,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志永,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矿区。仇玉莲与高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志永银行存款70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