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仇玉莲与高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玉莲,高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仇玉莲,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志永,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矿区。仇玉莲与高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志永银行存款70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