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谭小武、陈松梅等十三人与庆阳市公告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武,陈松梅,谭志军,马艾云,马件平,杨玲,刘新珍,杨钱芳,夏星星,黄玉艳,刘孝开,张芳,陈建华,庆阳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武。申请执行人陈松梅。申请执行人谭志军。申请执行人马艾云。申请执行人马件平。申请执行人杨玲。申请执行人刘新珍。申请执行人杨钱芳。申请执行人夏星星。申请执行人黄玉艳。申请执行人刘孝开。申请执行人张芳。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共同委托代理人麻继张、马继宗,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庆阳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文。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4号谭小武、陈松梅、谭志军、马艾云、马件平、杨玲、刘新珍、杨钱芳、夏星星、黄玉艳、刘孝开、张芳、陈建华等十三人与庆阳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庆阳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现正在被庆阳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的过程中,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谭小武、陈松梅、谭志军、马艾云、马件平、杨玲、刘新珍、杨钱芳、夏星星、黄玉艳、刘孝开、张芳、陈建华等十三人与庆阳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朱世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