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涛与安自新、安光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涛,安自新,安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再字第23号原审原告:徐涛,成年。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自新,成年。委托代理人杨玉申,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光涛,成年。原审原告徐涛与原审被告安自新、安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新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徐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审被告安自新、安光涛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已经原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徐涛撤诉。二、撤销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审原告徐涛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军审 判 员  陈 默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