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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钟其翠、陈凤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其翠,陈凤珍,李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其翠,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珍,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廉江市。原审被告:李四,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廉江市。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游汉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钟其翠因与被上诉人陈凤珍,原审被告李四、鼎和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钟其翠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钟其翠不服原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7日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钟其翠于同日签收《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并于同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9元。2016年2月22日,钟其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16年3月31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其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其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9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钟其翠负担。其已向本院交纳579元受理费,本院退还28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陈湛雅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