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在2015年12月16日收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2月28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预交上诉费用。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同日向上诉人杨某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注明: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本院诉讼费帐户至法定期限内未见其缴费记录。综上,上诉人杨某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自动撤��上诉处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陈湛雅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