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40号罪犯卢某某,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