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祖秀与张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秀,张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596号原告李祖秀,女,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伟,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秀诉被告张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祖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祖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祖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秀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吴 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莎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