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国,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申请执行人)郑建国,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原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经理。上诉人郑建国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执44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建国上诉称,我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在太原市劳动产生纠纷,劳动仲裁裁决已发生效力,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设立分公司,故原审法院应当接收我的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设立分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郑建国在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执4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