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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矿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5万元,交纳案件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肥矿平桥丰河煤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