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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宁波嘉利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国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嘉利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张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嘉利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洲办公楼南楼604室。法定代表人:徐珊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国臣,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臣所有的银行存款1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