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九和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誉电路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九和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誉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478号原告深圳市九和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惠群。委托代理人徐天明。被告深圳市大誉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建华。上列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签订了一份《PCB板层压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内层芯板的棕化、铜箔并压合等工艺的加工,双方约定了单价、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合作内容。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不付,拖欠的各月加工费情况为:2014年11月7217.5元、12月14379.07元、2015年1月2869.5元、2月7802.6元、3月3396.12元、4月6607.76元、5月5402.58元、6月5128.34元,以上合计52803.47元,减去赞助费500元,尚欠52303.47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52303.4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PCB板层压加工合同》,由被告提供自制好合格内层芯板,原告完成棕化、铜箔并压合、钻定位孔等加工服务,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经对账,截至2015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共计人民币52303.47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在总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2016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拖欠上述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PCB板层压加工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PCB板层压加工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含每月对账单和总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被告拖欠加工款的事实,其中《PCB板层压加工合同》加盖了被告公章;每月对账单有“朱**”等签名确认,总对账单有原件且加盖了被告财务专用章。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和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关于加工款的诉讼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双方最后一次对账之日的次日即2015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大誉电路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和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52303.4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九和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6元,由被告深圳市大誉电路板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苏莉(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