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薛贵娇与来安县金石采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贵娇,来安县金石采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薛贵娇,1973年6月22日,农民。被执行人:来安县金石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组织机构代码:79508360-3.法定代表人:蒋家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贵娇与被执行人来安县金石采石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劳人仲裁字(201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贵娇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上述裁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经济补偿,并根据来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保险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6)皖1122执325号,强制执行标的为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16000元及执行费140元交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因养老、医疗保险费在上述仲裁裁决书中没有确定具体数额,不具有确定性。如果强制按一定数额扣划,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丧失,故对此项内容本院不予执行;待仲裁部门或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具体数额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9号仲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王飞兵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