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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委托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