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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金琼瑶、邢珍珠等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琼瑶,邢珍珠,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332-4号申请执行人:金琼瑶,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邢珍珠,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张世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马鞍山马钢支行00×××41账户内存款1432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