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45号原告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