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祖权与秦兴华、黄建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兴华,杨祖权,黄建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兴华,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祖权,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能,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秦兴华因与被上诉人杨祖权、黄建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秦兴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兴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上诉人秦兴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代理审判员 邱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