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卢平与梅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梅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427号原告:卢平。被告:梅金花。原告卢平为与被告梅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梅金花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6975元(已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止,以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永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21日,汤惠宏向原告卢平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向阳村汤惠宏向卢平借到现金15000元,归还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利息为月息壹分伍”。并由周建明提供担保。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1997年2月27日,汤惠宏和被告梅金花经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0日,汤惠宏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原告卢平在庭审中陈述担保人周建明分多次支付了借款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且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卢平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平负担87元,由被告梅金花负担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