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小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华,工人。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3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冯伟东,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二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华及辩护人冯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小华从他处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藏匿于其租住的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左岸公园小区204栋8单元202室内。2014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小华在唐山市路北区唐山西外环高速出口处附近,卖给了李某甲(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13.94克,得款2000元人民币。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杨小华在其租住处被抓获,侦查机关当场缴获其藏匿的甲基苯丙胺714.28克(白色晶体状与橙黄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片剂1.87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橙黄色晶体状的甲基苯丙胺纯度分别为77.6%、77.3%。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杨小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小华及其辩护人冯伟东均提出,从杨小华租住处搜到的716.15克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小华在唐山市路北区唐山西外环高速出口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94克。2015年3月23日,杨小华在其租住的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左岸公园小区204栋8单元202室内被抓获,侦查机关当场缴获其藏匿的白色晶体状与橙黄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714.28克(含量分别为77.6%、77.3%),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7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11月29日16时左右,其从李某乙处借款1000元,李某乙出资1000元,张某开车带其至唐山西外环高速韩城出口处从杨小华手��买14克甲基苯丙胺。其把买来的冰毒交给李某乙,后在唐港高速滦南出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证人李某乙证言与证人李某甲证言相符,并证实:2014年11月29日16时左右,其把李某甲给的冰毒放在上衣口袋里,后在唐港高速滦南出口被公安人员抓获。3.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11月29日下午,其开车带着李某甲去找一个河南口音的男子取的冰毒。4.证人杨某(系杨小华之女)、李某丙(系杨小华之妻)证言:杨小华在家里吸食毒品。5.唐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载明:2015年3月23日,侦查人员搜查杨小华租住的路北区韩城镇左岸公园小区204栋8单元202室,在南侧东卧室两侧高低床下铺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袋238.8克,在南侧东卧室高低床下铺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袋69.8克,在北侧卧室电脑桌抽屉搜出甲基苯丙胺��似物5袋413克,在厨房冰箱上保鲜格处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3袋22.5克(以上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计744.1克),在南侧东卧室西侧高低床下铺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7粒及电子称2部、蓝白色塑料自封袋735个、玻璃锅18个,吸管52支。上述物品均被扣押。6.滦南县公安局缉毒大队调取李某甲的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8-29日,李某甲电话133××××0313与杨小华电话180××××0005多次通话。7.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载明:从杨小华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0袋、橙黄色晶体3袋)分别净重49.94克、32.30克、49.85克、100.50克、4.63克、49.70克、245.50克、8.36克、3.46克、9.95克、65.27克、17.41克、77.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袋红色片剂分别净重0.88克、0.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载明:���送检白色晶体(原10袋均匀混合)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从送检橙黄色晶体(原3袋均匀混合)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3%。9.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张某、李某甲、杨威分别辨认出杨小华。杨小华分别辨认出杨威、李某甲、韩新峰。10.滦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滦南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在侦办李某乙、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嫌疑人李某甲供述:李某乙持有的毒品是从河南人杨小华手中购买,2015年3月23日杨小华被抓获,在杨小华的租住地,查获毒品疑似物700多克。11.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3年9月4日,被告人杨小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12.被告人杨小华主要供述:2014年10月,其总共购得约700克冰毒并准备��外卖。同年11月,在唐山市西外环韩城出口立交桥下,其以2000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约14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份,其花1000元从他处购得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3.户籍证明信载明了杨小华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华为非法牟利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杨小华及其辩护人所提从杨小华租住处搜到的716.15克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贩卖毒品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杨小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等人证言以及扣押的毒品等证据,足以认定杨小华向李某甲贩卖过毒品,从杨小华租住处扣押的毒品系用于贩卖。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子称2部、蓝白色塑料自封袋735个、吸管52支、玻璃锅18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阚建林代理审判员 陈汝泽代理审判员 段昕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