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569号起诉人罗文华,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收到罗文华的起诉状,罗文华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起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用起诉人的信用卡向被起诉人账户刷款项21576.86元,然后给被起诉人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21576.86元的车辆保单,而起诉人与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本不知道被起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被起诉人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保单的事实。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起诉人的款项购买车辆保险,取得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理应返还起诉人款项21576.86元,而被起诉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没有取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刷走起诉人的款项,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起诉人款项21576.86元,被起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系济南市,该被起诉人不在本院辖区。虽被起诉人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但依据被起诉人罗文华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诉款项与该被起诉人存在相应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文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绪康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