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王頔、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王頔,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7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珊珊,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頔,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王頔、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