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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XX与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354号原告:马XX,女,回族。被告:孔XX,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