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才湖杰供用热力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才湖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督3号申请人: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向军,系该公司营业所所长。被申请人:才湖杰,男。现住合作市农副小区住宅楼*单元***室。本院受理申请人甘南州合作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发出(2016)甘3001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才湖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甘南州合作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4月11日(2016)甘300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由申请人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