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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丽敏、刘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敏,刘婷,韩鹏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060-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敏,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刘婷,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韩鹏谦,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系被执行人刘婷丈夫。本院在执行(2014)安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徐丽敏与被执行人刘婷、韩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丽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