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丽敏、刘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敏,刘婷,韩鹏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060-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敏,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刘婷,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韩鹏谦,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系被执行人刘婷丈夫。本院在执行(2014)安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徐丽敏与被执行人刘婷、韩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丽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