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李昌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李昌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98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代表人:秦虎洲,总经理。被告:李昌伟,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李昌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