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浙07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