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钱文海与相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海,相建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钱文海。委托代理人侯卿,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建康。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海与被告相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文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文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25元,由原告钱文海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