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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钱文海与相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海,相建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钱文海。委托代理人侯卿,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建康。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海与被告相建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文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文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25元,由原告钱文海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