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79号原告冯某。被告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