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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79号原告冯某。被告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百度搜索“”